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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勇士漂流”翻船,女孩金坛旅游集散中心落水十级伤残 旅游公司和景区担啥责?怎
时间:2014-09-22 16:22来源:www.blctsy.com 作者:金坛旅行社 点击: 次□首席记者 钱峰 实习生 徐蕾
本报讯 近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提供了一起因漂流引起纠纷的案例:游客报团参加了“四明山峡谷漂流一日游”,原本快乐的漂流却致游客骨折,官司还打了两轮。
漂流中落水受伤,当事人对簿公堂
2010年8月14日,22岁的小傅与同事报团参加了绍兴某旅游社组织的“四明山峡谷漂流一日游”。在旅行社的日程安排中,有一项是在宁波恒奇旅游景区进行“勇士漂流”。不料,在漂流过程中小傅因翻船不慎落水,导致右胫腓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和右后踝骨折。经鉴定,小傅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,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3.56万元。旅行社付给小傅1万元,景区管理公司也支付给她3.5万元。
随后,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的小傅将旅行社告上了越城区人民法院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告知、警示义务,漂流项目系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,但旅行社未履行告知、警示义务,致使原告受伤,故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。
二审维持原判,旅游公司应赔偿
一审判决书下达后,旅行社不服,提起上诉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。旅行社认为,漂流活动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小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漂流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,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。此外,宁波恒奇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“勇士漂流”的项目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过错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旅游合同关系中,旅游经营者负有确保旅游者安全旅游的义务,例如风险警示和告知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等。旅游公司作为旅游业经营者,明知本案所涉漂流项目特别是其中的“勇士漂流”项目具有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潜在可能性,但并未向旅游者告知或警示,违反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此外,基于合同的相对性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本案受害人有权选择旅游经营者即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,不予支持,维持原判。
律师说法: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赔偿责任
旅行出险,什么情况下游客可以获得赔偿呢?记者就此请教了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何震辉律师。何律师说,在旅游合同纠纷中,旅游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,要分析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《旅行社条例》,对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,即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事项,旅行公司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。
“游客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服务消费合同,旅游公司就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。如果因为旅游公司没有尽到风险警示和告知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等义务,引发游客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旅游公司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”何律师告诉记者。
法官说案
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办
原标题 [“勇士漂流”翻船,女孩落水十级伤残 旅游公司和景区担啥责?怎么赔?]
以上内容来自:绍兴晚报
[责任编辑:yfs00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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